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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四史当中,《汉书》是最早编纂刑法志的一本记录体系。
在《史记》或者是类似《竹书记年》之类的史书,并没有类似刑法志之类的记载。
也许也是因为这个方面的因素,从班超开始,后世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刑法志的编纂已经成为修史的一个关键。
……
后世人很多时候都认为是汉承秦制,在官职之类的方面上,这一点是很贯通的,但是在刑法上的情况而言,同样可以采取这个说法。
后世人有不少认为刘邦“约法三章”
之后,汉朝时期的法律惩罚方式已经跟暴秦没有什么关系。
但是这一点更多地是刘邦当其时不认为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治理地方甚至是国家的重要性。
而在之后,也许是因为萧何认识到刘邦的做法严格来说不可取,所以最终也演变到“汉承秦制”
的地步。
而在《汉书?刑法志》当中,对于先秦时期的法律描述并不算连贯,但是有一部分内容却提出班超对法律的重视。
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凡杀人者踣诸市,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完者使守积。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b062者,皆不为奴。
周道既衰,穆王荒,命甫侯度时作刑,以诘四方。
黑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五刑之属三千,盖多于平邦中典五百章,所谓刑乱邦用重典者也。
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子产相郑而铸刑书。
晋叔向非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谊,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竦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
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货赂并行。
终子之世,郑其败!”
子产报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材,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偷薄之政,自是滋矣。
孔子伤之,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亦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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